释义:
指为了私情、私利而歪曲和破坏法律,做出不公正的裁决或行为的执法人员或官员。此称谓强调其行为主动性地背叛法律原则与职业操守。
详细解释:
“徇私枉法者”是一个极具贬义的称谓,专指在司法和执法体系中,利用手中权力进行权钱交易、官官相护或公报私仇的腐败分子。“徇私”指曲从于私人关系、感情或利益;“枉法”指故意歪曲、破坏法律的正确实行。这类人的行为严重侵蚀司法公信力,破坏社会公平正义的根基,是法治社会最大的毒瘤之一。其行为模式通常包括故意错误认定事实、滥用法律条款、违反法定程序等,其核心动机在于将公共权力异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。
引证解释:
1. “诸官司妄奏,或徇私枉法者,重刑处之。” —— 《大明律·刑律》
2. “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徇私枉法、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。” ——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
3. “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……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。” ——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九十九条
4. “对于徇私枉法者,必须清除出司法队伍,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。” —— 《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、律师特殊关系人、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》
5. “吏不畏吾严而畏吾廉,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……公生明,廉生威。”此古训正是对徇私枉法者的鞭挞。 —— 古代官箴
6. “一颗老鼠屎,坏了一锅汤。一个徇私枉法者,足以摧毁公众对法治的信任。” —— 社会舆论评述
司法领域的徇私枉法
法官、检察官、公安人员为私利故意出入人罪、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。
例句:那名收受巨额贿赂的法官,是一个彻头彻尾的徇私枉法者,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。
行政执法中的徇私枉法
行政执法人员对亲友或行贿者违法不究、有案不立,或选择性执法。
例句:他作为市场监管负责人,却对亲友的违法行为网开一面,成了庇护犯罪的徇私枉法者。
系统性徇私枉法
整个部门或利益集团形成默契,共同掩盖真相、包庇犯罪,形成“保护伞”。
例句:该黑社会团伙之所以能长期存在,背后是一批徇私枉法者在充当他们的“保护伞”。
行为模式与危害:
徇私枉法者的行为通常遵循“接受请托(收受贿赂、碍于情面)→ 利用职权(操纵程序、隐匿证据、曲解法律)→ 达成不公结果(枉法裁判、违规决定)”的模式。其危害是毁灭性的:直接造成冤假错案,侵害公民合法权益;践踏法律尊严,使法律沦为私人工具;严重损耗政府公信力,引发民众对法治的信任危机;并最终破坏社会稳定的基石。
法律后果与惩戒:
根据中国法律,徇私枉法行为不仅会导致行政处罚,如开除公职、吊销执业资格,更可能构成刑事犯罪。刑法中设有“徇私枉法罪”、“民事、行政枉法裁判罪”、“滥用职权罪”等专门罪名进行打击。司法系统内部通过审判监督程序、检察监督和纪检监察,对此类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和终身追责。
社会文化语境:
在民间话语和文学作品中,“徇私枉法者”是“清官”(如包拯)的直接对立面,是民众最深恶痛绝的对象。他们的形象常常与“贪赃枉法”、“草菅人命”、“官官相护”等词语紧密相连,是戏剧、小说中反派角色的典型代表,最终结局通常是身败名裂、受到法律严惩,这反映了大众对司法公正的强烈期盼和对腐败行为的道德审判。
语用与语境:
该词在法律文书、新闻报道、官方通报和学术讨论中高频出现,用于对违法司法官员的定性描述,语气严厉,具有强烈的批判和谴责色彩。在日常口语中,也用于强烈指责那些在职权范围内处事不公的人。
辨析:
“徇私枉法者”特指司法、执法人员为私情私利而歪曲法律,主体特定,行为主动;“贪官污吏”范围更广,泛指所有贪污腐败的官员,不特指其行为是否直接歪曲法律;“玩忽职守者”主要指因不负责任、懈怠而未履行职守,其主观上可能是过失,而非“徇私枉法者”的故意;“滥用职权者”侧重于超越权限或不正确行使权力,其动机未必是为了“私”,也可能为了小团体利益或其他目的。
防治与制度建设:
杜绝“徇私枉法者”的产生,关键在于制度建设。通过深化司法体制改革,确保司法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;构建全方位的监督体系,包括内部监督、人大监督、民主监督、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;推行司法公开和阳光执法,压缩权力寻租空间;加强司法职业道德建设,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;并辅以严厉的惩戒机制,形成“不敢腐、不能腐、不想腐”的有效机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