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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廷颁布《钦定宪法大纲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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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08年8月27日 (农历八月初一),清廷颁布《钦定宪法大纲》。

1908年8月27日,清廷颁布《钦定宪法大纲》,同时宣布预备立宪期限为9年。

《钦定宪法大钢》由宪政编查馆制订。包括“君上大权”14条,附“臣民权利义务”9条。前14条规定皇统永远世袭,皇权不可侵犯;皇帝总揽国家立法、行政、司法大权,统率陆海军,亲自裁定对外宣战、议和、签订条约等外交事项;有权召集和解散议会;诏令限制人民自由;法律议案未经皇帝核准,不得施行。后9条皆为人民“义务”之规定,如纳税、服兵役等;而无自由言论、出版、集会、结社等公民权利。